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
享受带薪年休假
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
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《关于<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>有关问题的复函》 (人社厅函〔2009〕149号)中明确“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”,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,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。
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,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(视同工作期间)。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、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、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。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温馨提示: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,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,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,职工在年休假期间,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来源: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